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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新变化 请看这

来源:黑龙江社会科学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2-04-22

为贯彻落实人社部《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精神,加快推进全省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,黑龙江省人社厅会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出台了《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。

《实施方案》坚持“宏观稳定、微观灵活”的原则,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,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,共包括“总体要求、主要内容、组织实施”三部分内容,具体提出了“健全评价体系、完善评价标准、创新评价机制、促进评用衔接、强化服务监管”五项改革任务,并重新修订印发了《评价标准》,包括“总则、申报条件、评审条件、优先条件、附则”五章内容,从2022年度开始施行。

据介绍,《实施方案》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的新变化主要包括:在现行经济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(助理级)、中级、高级(副高级和正高级)三个层级,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、经济师、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,其中,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单独设置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、房地产估价师、拍卖师、资产评估师、税务师和工程咨询(投资)、土地登记代理、房地产经纪、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,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,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。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,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,并随时进行动态调整。

同时,《实施方案》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改革,对不同类型、不同岗位、不同层次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评价,充分体现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,破除唯论文、唯学历、唯资历等倾向,建立涵盖品德、知识、能力、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评价标准,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。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的举措主要有:经济专业人员可采取考试、评审、考评结合、个人述职、面试答辩、成果展示、实践操作、业绩考察等多种评价方式,其中,初级、中级继续实行“以考代评”的评价方式,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,正高级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,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,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。

记者还了解到,《实施方案》在促进评用衔接方面坚持以用促评,以培养为基础,以评价为手段,以使用为目标,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,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,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、考核、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,鼓励经济人员多出成果、出好成果。并规定对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“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”资格等同于“正高级经济师”资格,无需重新评审确认。

此外,《评价标准》中规定评价条件包括“申报条件”“评审条件”和“优先条件”。在“申报条件”方面,对国家规定的学历、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,增加了被聘在岗满1年、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;在“评审条件”方面,把国家政策性、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,突出评价创新价值、能力、业绩和贡献;同时,根据国家明确的基本条件,增设了“优先条件”。

《评价标准》在向基层倾斜方面,按照“定向评价、定向使用”的基层高级职称政策要求,在高级经济师设置“基层”高级职称,并适当放宽条件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“基层”高级经济师资格后,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,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,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。同时,按照国家“探索建立经济、会计、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(专业)的衔接措施,减少重复评价”的要求,取得会计、审计、统计系列(专业)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,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条件的,通过高级经济师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,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;取得会计、审计、统计系列(专业)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,符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条件的,通过高级经济师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,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。

来源:黑龙江日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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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乐居买房